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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来院起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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