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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地大广高速公路东半幅1882公里处位于长垣县境内,应由长垣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长垣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月3日陈**投保了许昌**公司的机动车保险,许昌**公司出具两份机动车保险单,陈**在其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要求许昌**公司支付其机动车车损,故本案应认定为保险合同纠纷。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地大广高速东半幅1882公里处位于长垣境内,长**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5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长垣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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