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顶山**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新城区宝石洁汽车配件服务部、河南天**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锦物业)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宝石洁汽车配件服务部(以下简称宝石洁汽配)、河南天**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置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添锦物业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添锦物业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平顶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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