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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熊家长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家长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家长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申**,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8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81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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