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家长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熊家长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申**,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8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81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