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段举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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