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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周**、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47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被上诉人周**、李**的委托代理人世**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4769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9800元,退还上诉人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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