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47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被上诉人周**、李**的委托代理人世**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4769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9800元,退还上诉人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