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宋*、清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12月16日以双方正在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06元,减半收取25653元,由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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