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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有限公司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锦公司)与被告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添锦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添锦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平顶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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