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上诉人王*、张*、河南省**限责任公司、河南群**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上诉人王*、张*、河南省**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群英**公司)、河南群**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陈**于2013年10月14日向山**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07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5元、营养费975元、护理费8224元、误工费85050元、残疾赔偿金89592.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生活费370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和检查费1040元,共计215573.43元。2、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均由被告承担。山**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陈**、王*、张*、群英**公司、群**公司均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王*、上诉人张*、上诉人群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师**、上诉人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