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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戚建立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广诉被告戚建立、武连贞提供劳务受害责任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以与被告戚建立、武**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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