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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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