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某某诉称,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后来原告经过多次讨要,被告总是一再推拖,不向原告还款。不仅如此,被告还总是躲避原告,原告无奈,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段某某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找被告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拒不偿还。为此引起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其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某某借款10万元。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