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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与肖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诉被告肖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原告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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