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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杨花,被告李*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长女李**,四岁,儿子李*丁,2岁。婚前对被告缺乏相应了解,没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就对原告动辄拳脚相加,致使原告身体多次受伤。原告因和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于2013年和被告分居至今,并于2014年5月份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认为,和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不可能和好,已经分居两年多,应当准许离婚。再次诉至法院:1、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需要母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李**,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李**,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作出(2014)项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直分居生活达一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权益及健康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原、被告婚生女李*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生子李*丁现随被告一起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李*丙,被告抚养婚生子李*丁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

二、婚生女李*丙由原告李*甲抚养,婚生子李*丁由被告李*乙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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