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李**与被告李**共有纠纷一案,原告曹**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李*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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