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李**等与李**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李**与被告李**共有纠纷一案,原告曹**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李*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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