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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宗**;××××年××月××日生育次子宗宇翔。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好,矛盾不断。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多年。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互不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宗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后感情生活是幸福美满的,生活中虽出现一些矛盾,都得到了很好的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宗逸翔;××××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宗宇翔。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生气,2015年因生气原、被告分居生活,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产生裂痕。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互不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生活琐事生气,致使感情产生裂痕,但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同时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范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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