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吕**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所供职的单位为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郑州邙山项目部,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