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与被告郑州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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