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柏县**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南阳**柏分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桐柏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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