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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绿**限公司与李*、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绿**限公司与被告李*、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河南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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