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华**有限公司与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为241元,由原告河南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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