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为241元,由原告河南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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