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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