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