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某某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