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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某某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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