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乐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乐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乐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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