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李**因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新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徐**、李**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李**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李**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上诉人徐**、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