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高**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