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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