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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和众**限公司与洛**联合会、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联合会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和众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联合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洛**联合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洛**联合会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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