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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为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原告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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