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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为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王*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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