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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廉建堂、孟**与被上诉人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廉建堂、孟**与被上诉人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王**于2015年10月13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孟**、廉建堂、孟**支付工资款26000元。商丘**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03736号民事判决,孟**、廉建堂、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孟**、廉建堂、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廉建堂、孟**自愿撤回上诉,处分诉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孟**、廉建堂、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孟**、廉建堂、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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