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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商丘**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商丘**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5)商民终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陈*在工作中虽有不当之处,但没有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u0026rdquo;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u0026rdquo;的情形,人民医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陈*存在上述情形的情况下,径行解除与陈*的劳动合同处罚明显过重。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人民医院未履行该程序性解除规定,解除行为应为无效,生效判决确认人民医院解除与陈*的劳动合同行为有效结果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人民医院提交意见称: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医院的规章制度,给医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医院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陈*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规定:u0026times;u0026times;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违法违纪人员,医疗机构可以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u0026rdquo;只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之一,根据涉案受害人和陈*本人的陈述,能够确认陈*的行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人民医院据此解除与陈*的劳动合同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人民医院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提交该院党委会会议记录,以此证明其解除与陈*的劳动合同关系程序合法。生效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人民医院解除与陈*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效并无不当。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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