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有**计研究院诉被告高**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有**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9.5元,由原告洛**设计研究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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