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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四川泸**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泸**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河北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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