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四川泸**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泸**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河北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因与谭*离婚纠份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赵**、临颍**街小学、临颍**心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晁某某诉被告赵*一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付超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