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赣CU6212、赣CH950挂号重型半挂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19省道与汤屯路交叉口时,与沿汤屯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豫F1318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宋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辩护人武**的辩护意见是:1、宋某某认罪态度好;2、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3、无前某。综上,建议对宋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赣CU6212、赣CH950挂号重型半挂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19省道与汤屯路交叉口时,与沿汤屯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豫F1318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宋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

2.宋某某驾驶证及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

3.被害人刘某某户籍信息、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单。

4.汤阴县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5.汤阴县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汤*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汤*)公(法医)鉴(尸检)字(2015)04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刘某某符合车祸致颅底骨折、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

7.汤阴县公安局汤公交认字(2015)第2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宋某某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刘某某和丁某某在该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8.汤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到案证明。

9.证人张某某和肖*的证言:2015年7月15日18时20分许,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载着肖*行驶至219省道与汤屯路交叉口时,二人看见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大货车闯红灯和一辆小轿车相撞,货车翻成了底朝上,二人打了120和110。小车的司机当场死亡了,大货车上的两个人被救了出来。

10.证人贾某某的证言:2015年7月15日18时多,我乘坐我女婿的面包车沿着汤屯路由西向东行驶到219省道交叉口时,看见北边翻倒一辆大货车,我下车报了警。后来我看见路口西北角田地里停着一辆白色轿车,轿车南边躺着一个人一动不动。

11.证人李**的证言:2015年7月15日18时多,我在家中听到一声巨响,我来到219省道和汤屯路交叉口,看见路口北边翻着一辆大货车,西北角田地里有一辆白色轿车,轿车司机躺在旁边。我听到大货车里面有人说话,我就赶紧打了110。停了一会儿,民警和120人员先后来到现场,我就走了。

1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2015年7月15日下午18时多,我乘坐宋某某驾驶的赣CU6212、赣CH950挂号重型半挂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当时我在后排,忽然我感觉车子在下坡,后来车子就翻了,我被人从车子里救出后到医院治疗。

1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2015年7月15日18时多,我驾驶赣CU6212、赣CH950挂号重型半挂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汤阴县一个十字路口,我快过去路口时看见左边突然开过来一辆白色轿车,它向左转弯直接撞向我的驾驶室,我没躲开就相撞了,我的车底朝天翻了,我和车主丁某某被困在车内。后来110、120、119来到现场,把我和丁某某救了出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