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宣诉被告李**、于**、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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