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张**与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刑事判决书
马亚洲与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王**、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邢*宣诉李**、于**、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雷**与被上诉人平舆县万金店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孟**与被上诉人肖**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代新民与被上诉人滕**、代胜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与李**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