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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孙**于2015年9月2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鹤**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鹤**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5)鹤**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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