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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甲与陈*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甲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甲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边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边*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边*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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