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甲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甲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边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边*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边*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甲与朱*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某与李**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果树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史**、史**、史**、史爱苹与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谢*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王*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俞**与王*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河南世**限公司诉被告光**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