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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王*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甲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宋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邵*,被告王*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短暂接触后即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婚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无法沟通,被告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对原告指手画脚。原告同被告这几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因为此事,原被告日常相处更是雪上加霜,原告一气之下回娘家,被告便带一干人等,去原告娘家闹事,并要殴打原告父母,还将原告家的大门砸毁,被告极端恶劣的行为,使原告不堪忍受,现在原告已经无法再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啥事,虽然有生气的情况,但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希望法庭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在2010年订婚,2012年举办结婚仪式,2013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正月,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带几个人去原告家想叫原告回家一起好好过日子,因双方情绪不够冷静,引起家庭矛盾,原告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09年初相识,在2010年订婚,2012年举行婚礼即一起共同生活,婚前相处时间较长,双方经过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较好,在婚后相处过程,更加增进感情。夫妻之间在生活中偶尔生气在所难免。如果双方都能相互理解,互相尊重,完全有和好之可能,不应轻率离婚。且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郑**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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