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甲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甲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俞*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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