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田**与被告刘*、许**、华农财产**南省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田**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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