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田*、被告侯**、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田*、被告侯**、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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