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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朱**委托代理人邹**、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被告是一个工商个体户,在涧西区中州西路与华山路口开办KTV业务,我和被告签有合约,委托我管理经营该业务,约定月工资9000元。2015年10月19日,被告无故解除合同,不让我继续上班,并扣发我3个多月工资共计28400元,经我多次讨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定: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有效;2、补发我工资28400元,支付我解除合同20000元;3、本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1、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2、原告应以金**司为被申请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本案纠纷,而不是先提起诉讼。3、原告应当为金**司办理微信公众平台及租赁房屋移交手续,并赔偿损失。综上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原告李**(乙方)与被告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洛阳金**限公司(甲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约》一份,合同约定:“……四、委托经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A、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按照本合同条款,及时准确的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务费用,不得拖欠。2、合作期间甲方要按时发放乙方工资,如故意拖欠乙方工资,乙方有权停止工作。……12、更换乙方时不得扣除乙方应得的工资和不满整月按天数计算。13、甲方须提供乙方的独立宿舍,及工作餐(以营运现场附近之居室为原则,应配备生活须的物品,如:办公电脑、被褥、空调、热水器等),以利现场工作需要,或以现金补助形式发放。B、乙方的权利及义务:……2、乙方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自主制定员工编制、工资待遇并进行必要的人员变动、包括除名、劝退、开除等(财务人员及甲方指定人员不包括在内)。五、委托经营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经营期限为12个月,经营管理期限为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六、乙方管理构架及付款方式。1、乙方人员共1名,李**(店长。)2、甲、乙双方确定自委托之日起,每月的管理费用为玖仟元整(人民币大写)。七、解除合约。若甲方对乙方之经营管理提出要求并改善建议,而乙方未能达成甲方之要求或乙方经努力后仍无法达到甲方的业绩考核标准,则甲方有权提出解约,但必须以书面形式于一月前提出,以便双方交接相关工作事宜。如:甲方或乙方未按正常程序解除合约,违约方应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贰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实际履行合同。洛阳金**限公司委托原告与业主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租赁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华山家园2号楼4单元602号房屋供原告及员工住宿,并交纳了房屋租金3000元、押金1000元。洛阳金**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支付了原告管理费10000元。后原告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管理费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朱**是代表洛阳金**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约》,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洛阳金**限公司也于2015年9月9日支付了原告管理费10000元,且洛阳金**限公司已于2015年10月19日注册成立。原告应当以洛阳金**限公司为被告起诉,故原告起诉主体错误。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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