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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甲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民法院审理的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甲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鄂房县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不服,向本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赵*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代理审判员张**(主审)组成合议庭,并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甲及其辩护人曹**、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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