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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练*、栾川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练*因与被上诉人朱**、栾川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2月1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上诉人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练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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