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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有限公司与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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