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正隆国**限公司诉洛阳佳**限公司、李**、焦**、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诉洛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海诉**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郑州东**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祁*与郑州东**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河南小康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漯河**限公司与被告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练*、栾川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