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洛阳**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50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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