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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限公司与中山**开发公司等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洛阳**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中山**开发公司、中山市南**经营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4月21日作出(1999)洛经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以(2012)民监字第482号文件函告河南**民法院,要求河南**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监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程序存在问题,且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1999)洛经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

二、案件移送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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