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高**、赵**、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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