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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高**、赵**、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高**、赵**、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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